理疗拔罐时,由于被告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致使原告烧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进行的拔罐,属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因被告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致使原告被烧伤烧伤面积达10%,其中深二度烧伤达4%。目前全身大部分伤口已愈合,但左臂仍有大面积的创面未愈合。对于原告的此次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共计.38元。
医疗纠纷,拔罐,操作失误,酒精火焰,烧伤
一.基本案情
年8月5日上午9时,由于被告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致使原告在理疗拔罐时被烧伤,事发时,被告的理疗师直接跑出理疗室,其他在场医务人员也未采取措施进行扑救。经入院诊断,原告左臂、面部、颈部、前胸及后背均有不同程度烧伤,烧伤面积达10%,其中深二度烧伤达4%。伤口反复溃烂,经过第一阶段67天的治疗,全身大部分伤口已愈合,但左臂仍有大面积的创面未愈合。
在第二阶段62天的治疗过程中,医生检查发现原告左臂上举只有度左右、平举度左右、向后伸展只有30度左右,且无法长时间活动。治疗期间进行了抗瘢痕治疗,使用了美皮护、积雪苷霜、积雪苷片和倍舒痕等药物,并对左臂的功能性障碍进行了功能恢复训练,出院时左臂创面基本愈合,留有残余水泡,面部、颈部、左臂、前胸以及后背均出现大面积瘢痕增生伴有瘢痕色素沉淀,身体烧伤皮肤出现色素脱失症状,左臂功能性障碍。
二.医方观点
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疾病过程中理疗拔罐烧伤属于治疗疾病的合并症,被告没有主观故意,并非被告过错所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过错与其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烧伤后,被告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还安排专人护理。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宿费、餐饮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得到支持。
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不能作为后续治疗费的鉴定依据,且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诉讼中先后委托了四家鉴定机构,但是都不予鉴定,希望依法公正判决。
三.患方观点
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理疗拔罐烧伤出院时,就原告后续治疗问题,x中医馆馆长、原告、主治医生王某某一起进行了详细讨论,主治医生王某某对张某馆长说明了烧伤不同于其他创伤,包括前期住院治疗和后期抗瘢痕治疗两个阶段,后期抗瘢痕治疗需要长期持续治疗,并将后期治疗的要求、采用的方法等详细的对张某馆长和原告进行了说明。
治疗过程中,原告多方求医,去过x一附院和x医院医院问诊,专家均告诉原告,瘢痕治疗必须按照医生要求进行长期系统的治疗,时间要长达3-5年,并得知目前国内治疗烧伤瘢痕最有效的方法是做点阵激光,当前国医院是x大学医医院,原告遂决定去该院治疗。被告支付了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但就其他医疗费等费用原被告协商未成,特此起诉。
四.鉴定意见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1.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2.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3.后续康复医疗费做出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x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作出《案件不予受理说明书》,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在鉴定过程中出现“根据委托的鉴定目的,建议治疗终结后再行伤残评定”这一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为由作出《终止司法鉴定通知书》。
五.庭审意见
被告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因被告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致使原告被烧伤,对于原告的此次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省x中医馆,向原告沈某赔偿:医疗费.38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伙食费元,共计.38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非法行医罪:开设推拿店,非法从事针灸、贴膏药、拔罐、刮痧等医疗活动。2.医疗纠纷:因不当针灸致患者气胸死亡,无证行医行为不具有合法性。3.医疗纠纷:隔紧身裤针灸且针灸针不消*,违反无菌操作要求致感染。4.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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