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烧伤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张伟律师煤气爆炸,房东赔偿租客117万,
TUhjnbcbe - 2022/8/16 19:11:00

原创张伟律师金融投资者维权

收录于话题

#蛋壳公寓租客维权21

#长租公寓租客维权21

裁判要旨:

被告蒋某某、卢某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应提供安全的设施,并对提供的设施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

被告家营物业作为专业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经营者,接受被告蒋某某全权委托出租房屋给原告,其对出租房屋内提供设施的安全、管理及维护负有同等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其在本案中对蒋某某、卢某某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民初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卢某某,女,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琛然,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秋,女。

被告:上海燃气浦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剑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卢某某、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营公司)、上海燃气浦东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被告蒋某某、卢某某申请追加闻某某为本案被告。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被告蒋某某、卢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吴霄峰,被告家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琛然、徐慧秋,被告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被告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09元、交通费5,元(原告父亲、姐姐、姐夫的机票等)、住宿费18,元(原告父亲73天的住宿费)、鉴定费1,元、误工费87,.02元(月工资8,.85*12个月-11,.18元病假工资)、护理费8,元、营养费5,元、律师费80,元、残疾赔偿金,元(*20年*0.8)、精神损害抚慰金35,元,合计1,,.11元,由被告蒋某某、卢某某、家营公司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燃气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原告于年11月9日与被告家营公司签订《承租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蒋某某、卢某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租赁期限自年11月13日至年11月12日止。原告与被告闻某某于年11月14日入住该房屋。年11月20日,因房屋内燃气管线脱落,引发天然气泄露并爆炸,导致原告被烧成重伤,医院急救。后经鉴定,原告构成XXX伤残。现因赔偿事宜引发纷争,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蒋某某、卢某某共同辩称,两被告虽系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系交由被告家营公司出租,双方签订了出租委托合同等,并应家营公司要求购买了煤气灶等。后,被告蒋某某自行购买并安装了煤气灶具。被告认为自己购买的煤气灶具系合格产品,而本次事故专家意见为用户使用不当,故应由原告及被告闻某某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此,被告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家营公司辩称,被告仅为代为出租房屋,并非所有权人。另,被告与原告所签的承租合同中约定仅为原告一人居住。且根据本次事故专家意见为用户使用不当,而事发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系原告及闻某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燃气公司辩称,专家意见为用户使用不当,故事故原因系住户和使用人使用不当。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检查等义务,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闻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承租前我们去看过房子的。承租后,燃气灶具在事发前用过一次没有问题。事发当天早晨,被告正常使用煤气淋浴器,开到热水时就发生了爆炸,被告也是受害者。燃气用具安放在厨房间里,门窗都是关着的。被告认为本次事故中被告和原告没有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年11月5日,被告蒋某某(甲方)将权利人为蒋某某、卢某某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全权委托被告家营公司(乙方)进行出租,委托期限自年11月6日起至乙方与承租客所约定的期限终止时止等内容,双方另行签订维修套餐服务协议,言明甲方蒋某某同意参加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套餐,交纳服务费每年元,超出部分按每月25元计算,套餐内容包括对油烟机、灶具的故障维修及零件更换。同年11月19日,原告作为乙方(承租方)与被告家营公司(出租方)就涉讼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作为独自居住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租赁期自年11月13日至年11月12日止。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对属于甲方维修责任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内容。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闻某某入住该房屋。年11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闻某某打开热水龙头后发生煤气爆炸,导致原告与被告闻某某均受伤。事发后,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为:事故为天然气爆炸,原因为用户的燃气灶前球阀和总阀开关均未关闭,用户的燃气灶前胶管(胶管为非天然气专用管)完全脱落,导致天然气泄漏,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房内不明点火源后引发燃气爆燃。根据燃气法规,燃气表前设施由供气企业负责维护,经事故后现场检测,表前管道无泄漏,供气单位按法规履行了相关供气与检查义务。燃气表后设施为用户所有与使用,并由用户负责维修与更换。鉴于用户表后设施由用户使用并负责维护,因此该爆燃事故的原因初步分析为用户使用不当。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1.被告蒋某某、卢某某应被告家营公司要求更换煤气灶,该煤气灶由蒋某某自行更换;2.年11月17日,华东*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高某某因天然气爆炸致火焰烧伤,面部、躯干前后、四肢,占体表面积45%,其中III度25%,深II度20%,创伤后伤口感染,经自体取皮植皮术等,现全身大面积皮肤瘢痕形成,面积为.7(平方厘米),达体表面积64.8%,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日,护理日,如需二期矫形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评定“三期”;为此,原告垫付鉴定费1,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承租合同、住院记录、司法鉴定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原告身份信息及工资单、购买燃气设备的发票、京东网的送货记录、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承租合同附物业校验单、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应气合同、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应气合同补充协议、业务受理单,用户确认单、燃气用户变更确认书、用户须知、燃气安全检查告知书、关于请求提供家燃气加臭检查、检定证书、检测报告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在租赁的房屋内因煤气爆炸致伤。经鉴定系用户的燃气灶前球阀和总阀开关均未关闭,用户的燃气灶前胶管(胶管为非天然气专用管)完全脱落,导致天然气泄漏,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房内不明点火源后引发燃气爆燃。被告蒋某某、卢某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应提供安全的设施,并对提供的设施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本案经查明,煤气灶系被告蒋某某自行安装,而安装属燃气表后设施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而蒋某某既未请具有专业安装维修资质的人员安装,且自行安装时又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然气专用胶管,故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而原告在日常使用后未及时关闭燃气灶前球阀和总阀开关,并密闭门窗造成环境处于不通风换气状态,故对本次事故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蒋某某、卢某某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较原告的安全注意义务更重,故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家营物业作为专业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经营者,接受被告蒋某某全权委托出租房屋给原告,其对出租房屋内提供设施的安全、管理及维护负有同等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其在本案中对蒋某某、卢某某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燃气公司作为供气方已履行其相关职责,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闻某某承担责任,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之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原、被告对鉴定费金额达成一致。至于双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以原告治疗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为准,共计,.09元;2.误工费,应根据原告的收入状况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休息期计算。现原告主张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予以照准;3.住宿费,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酌情认定2人,每天60元,天数按75天计算,共计9,元;4.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可2,元;5.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6.鉴定费,系与本案相关费用,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7.律师费,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某某、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09元、交通费2,元、住宿费9,元、误工费87,.02元、护理费8,元、营养费5,元、律师费40,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元合计1,,.11元的70%,计1,,.48元;

二、被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蒋某某、卢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鉴定费1,元,合计22,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6,元,被告蒋某某、卢某某负担15,元。保全费5,元,由被告蒋某某、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蓓菁

人民陪审员
  袁蕴玉

人民陪审员
  戚慧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法规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
查看完整版本: 张伟律师煤气爆炸,房东赔偿租客11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