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养狗、遛狗产生的
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儋州一名5岁女童陈某
被邻居家的狗咬伤
其父母将狗主人告上法庭
近日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李某、欧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1元。
(网络图图文无关)
015岁女童逗狗玩时被咬伤
陈某和李某、欧某是邻里关系。年12月23日19时30分许,陈某在李某、欧某家门前与邻居的孩子玩耍,陈某逗李某、欧某家的大*狗玩时遭它攻击,造成陈某脸部、肚子、大腿等部位被咬、抓伤。
(网络图图文无关)
随后,陈某的父母与李某、欧某一医院门诊治疗。陈某父母和李某、欧某因治疗费问题发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的医疗费为.76元,其中李某、欧某已支付.44元医疗费,陈某尚需注射狂犬疫苗费用元。陈某于年12月23日、25日、26日、30日及年1月6日、1月20日由医院门诊治疗。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后续治疗预计-元。
法院:狗主人承担8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欧某未对饲养的大*狗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事发时陈某年仅5岁,其监护人明知邻居李某、欧某家有狗,未能有效地履行监护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陈某和李某、欧某过错的程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陈某承担20%的责任,李某、欧某承担80%的责任。
结合相关证据,陈某损失共计.76元,李某、欧某应承担其中的80%即.81元,本案的发生确给年仅5岁的陈某造成心理、身体上的创伤,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元。故判决李某、欧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1元。扣除已支付的.44元,李某、欧某实际应赔偿陈某共.37元。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