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K很高兴又跟大家见面啦,我们上期介绍了头皮损伤,本期将给大家介绍一下面部的一些问题,请大家耐心阅读,多给小K留言
面部瘢痕形成
●介于工标、道标之间;
●低等级从宽,高等级从严。
面部条/块状瘢痕
面部条状瘢痕(内容条款)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面部块状瘢痕(内容条款)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与其他标准的比较
应用
说明
●要注意掌握面部范围和面部中心区域的范围,应参照附录B.14中面部的范围划分以及面部中心区域的范围。
●条款主要涉及瘢痕的定性(瘢痕类型)、定位(位置)、定量(长、宽或面积)之规定,但并不强调是否有造成面部器官(如眼、鼻、口等)的畸形或者功能障碍。
●鉴定时限:需严格遵循,至少应在损伤后90日以上才可实施检验、鉴定,对于一时不能确定的,宜迟不宜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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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14
?面容的范围:一般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颏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包括耳廓。
?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面部瘢痕分类:
a)面部块状瘢痕:是指增生性瘢痕、瘢痕疙瘩、蹼状瘢痕等,不包括浅表瘢痕(外观多平坦,与四周皮肤表面平齐或者稍低,平滑光亮,色素减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
b)面部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明显改变):是指面部较密集散在瘢痕或者色素沉着(或者脱失),瘢痕呈网状或者斑片状,其间可见正常皮肤。
面部瘢痕的鉴定
1
确证损伤基础。法医检验、鉴定时核对损伤当时病例记录非常重要,应核对伤后当时面部软组织损伤的长度、面积、部位等与检验时瘢痕数量、位置是否一致,避免将既往的瘢痕一并计算。
2
对于条状瘢痕,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宽度数值的条款,只要仔细测量瘢痕的长度,达到10cm、20cm、30cm的,分别使用相关条款评定十级、九级、八级伤残。
3
对条款有明确规定宽度达到0.2cm或者0.3cm以上的条状瘢痕时,应严格掌握执行,原则上仅有宽度超过上述规定数值的瘢痕方可符合条款规定的原则。
4
对于既要满足面部条状瘢痕总长度或者块状瘢痕总面积的规定数值,也要满足位于面部中心区域的条状瘢痕长度或者块状瘢痕面积规定数值的情形,标准条款所谓的长度或面积数值均是指达到相应条款的最低数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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