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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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4 1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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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长监护人注意!

出门在外一定要看护好孩子

孩子们活泼好动

潜在危险一定要小心!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场案件

▼▼▼

四岁男童小陶

在厦门一快餐店

被餐桌锋利的边缘刮伤面部

家属索赔元!

男童快餐店刮伤面部,家属索赔元!

小陶与父亲在某连锁快餐店准备用餐时

被餐厅餐桌锋利的边缘刮伤

导致眉间片状挫擦伤

和鼻尖长约1.5cm裂伤

造成面相破损

图源

网络

之后,小陶父亲陶某作为法定代理人

将快餐店诉至同安法院

要求快餐店承担小陶后续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精神损失费元、营养费元及

监护人误工费元

合计元

开庭前

法院收到快餐店寄来的证据材料

是一份餐厅监控录像

庭审中,快餐店表示

餐厅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监控显示小陶受伤的区域为就餐区,非餐厅提供给未成年人娱乐的区域范围。

小陶是钻入餐桌与玻璃墙之间的缝隙玩耍时受伤,但餐桌与玻璃墙之间存在缝隙系合理设计,餐厅无法预估消费者就餐时会从桌子底部钻入缝隙,要求餐厅在此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超出可以预见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小陶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从监控录像可看出,小陶监护人共携带两名未成年人前往就餐,三人落座后,从21时18分45秒至21时20分16秒期间一直低头使用手机。从始至终未抬头观察两个孩子的活动情况,小陶受伤的原因在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

而陶某辩称

其进入餐厅看手机是因为要用手机APP点餐,这是餐厅设置的点餐方式,属于就餐内容的一部分。

另外,餐厅的桌角未经过倒角或防护,餐桌与玻璃墙可以容纳孩子头颅进入,桌边锋利,餐厅设计存在缺陷。

餐厅肯定有责任,否则也不会存在那么多关于快餐店的类似判决。

法官调解餐店一次赔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快餐店在事发之后垫付了

医疗费.99元

事发时陶某在用APP点餐

正在浏览食物

经法官主持调解

陶某和快餐店达成调解协议

餐店同意一次

赔偿小陶各项经济损失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来听听本案中法官怎么说

▼▼▼

1·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何在?

社会公众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存在严重分歧。

在无法定、行业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合理限度的判断一般依据理性人或善良管理人标准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要求对于危险的防范必须具备预见可能性,达到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

本案中,正如快餐店所答辩的,小陶是在就餐区域受伤的,对于善良管理人而言,也难以预见孩子会钻入桌子与玻璃墙之间的缝隙去玩耍,要求经营者在此处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超出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范畴。

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限度的,而非无限的。监护人是否尽谨慎监护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之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监护人免除监护义务的合理借口。

随着公共文化、娱乐措施的完善与丰富

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

参与学习、娱乐、就餐等活动日渐增多

而未成年公共场所人损事故也时有发生

带未成年人进入酒店餐厅、游乐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需注意:

01·监护人应随身看护,避免未成年人独自玩耍或进入危险区域;

02·监护人提升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危险行为;

03·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参与危险性较强的体育娱乐活动时,给予有效辅助和保护;

04·监护人切忌因与他人交谈或使用手机而对未成年人疏于看护。

网友表示家长作为监护人

一定要尽到相应的责任

▼▼▼

小编也再次提醒大家

出门在外看护好孩子

餐厅等公共场所也应进行检查

避免出现尖锐物品等安全隐患

综合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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