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电动自行车搭载儿童
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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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19日傍晚,市民雷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5周岁的孙子阳阳(化名)回家,其间阳阳未乘坐安全座椅和佩戴安全头盔.
在途经高塍镇一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阳阳面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后经市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去年9月,阳阳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05元。
审理中
李某辩称
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可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同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本案中,雷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阳阳,既未使用安全座椅,亦未佩戴安全头盔,对阳阳所受损害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市人民法院酌定由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相关赔偿标准,事故共造成阳阳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2元,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付阳阳.26元。
来源:宜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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