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的小区是具有公共区域的,也就是公众所共同享有的区域,小区花园、电梯都是公共区域,但对于小区楼道却有了争议,有人觉得自己家门前的区域是归自己所有,不能算作公共区域,买房子的同时也买了楼道的使用权,因此自己可以随意处置这块区域。
因此出现了楼道摆放杂物的现象,有些是将鞋架摆在家门口,而有些将很大的纸板、婴儿车等,直接摆到了楼道间,不仅给小区其他住户带来困扰,也影响到楼道间的美观,更重要的是也留下了隐患。
住户在将其当成出入家门的楼道时,俨然忘了社区楼道也是消防通道,消防安全可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情,是公众安全的事情。而随意乱摆放的杂物堵塞起这条消防安全通道,也是容易引起火灾,对小区业主们的共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在小区楼道摆放杂物,属于违法行为。
回顾案例:
王某是某小区的业主,退休之后便无所事事,后面便开始捡纸板、废品来卖钱,因为家中不好放置,王某便将捡来的纸板废品放在楼道间,杂物也是越来越多,王某并没有及时清理,物业也发现了王某这种行为,但只是口头上劝阻,不敢将王某的东西清理掉。
而在年1月27日晚上十点多,这堆摆放已久的纸壳、杂物突然着了起来,火势越来越大,隔壁邻居小瑞察觉到异常,连忙开门逃生,想要跑下楼,但火势过大,小瑞被浓烟呛到,最终被熏倒。等火灾被扑灭,医院,身体已经是被严重烧伤,眼耳烧伤,双手也是丧失了功能,表面也是各种烧伤痕迹,因为吸入浓烟还造成重度呼入性损伤。
对于这场悲剧的发生,王某和物业公司被告上了法庭,也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在该案例当中作为杂物的堆放人王某,显然在这场事故中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房门口的区域属于公共区域,是共有的,并不是私有的,这点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中有体现。
业主只是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用房这种专用的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在之外的楼道这种属于共有区域,不享有私有权,只有共同管理和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哪怕你是在合理限度内使用,但也是与其他住户共同享有的,更何况超出限度外的非法使用行为。
在《消防法》当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是提到,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也不能设置影响救援和逃生的障碍物。
小区的楼道作为消防通道,王某却违法消防安全的规定,在楼道摆放杂物,纸板这些易燃物更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终引发了火灾,而这些杂物不仅是火灾的原因,还阻碍了邻居小瑞逃生的道路,危害到了小瑞的生命安全。
王某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火灾,与小瑞的烧伤具有因果关系,王某忽视消防安全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邻居小瑞的个人权益,也是造成了民事侵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于行为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当根据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而作为小区物业在其中需要担责的原因是,作为小区物业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有责任义务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尽管小区物业说口头上劝阻王某的捡废品行为,王某屡次不改,作为物业公司无权清理业主的东西,因此火灾的发生与物业无关,属于王某的个人行为。
但显然这个说法不对,首先物业公司是自行制定了有关《物业服务标准》,也是提到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火灾隐患进行纠正、排查,如果无法及时纠正、排查的,那也应该及时报告专业的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协助处理。物业公司在对王某劝阻无效后,并没有再次排查,也没有对王某堆放的杂物进行隐患排除,仅仅是认为不能处理业务物品,便放任该火灾隐患的存在,没有及时汇报给消防部门,对于火灾的发生的也具有责任。
在《消防法》的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说到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无法处理时,消防机构也会派人责令整改,并对这种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当然如果在执法部门让其整改,但行为人还是不整改,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消防部门也不能放任自流,将会强制执行,而在执行拆除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需要造成违法的行为人所承担支出。
因此物业公司的推责不合理,王某缺乏安全意识,造成了这场火灾,而作为物业管理方不尽责,没有按照职责去解决安全隐患,也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小瑞各项损失共计万余元。
律师说法:
消费安全是在住宅安全当中时刻需要注意的,千万不要因为小利失大利,一旦出现安全意外,损失的不仅仅是钱财,也会危害生命、造成悲剧。
很多人安全意识薄弱,在小区也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消防演练,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各种社区公约,来明确什么行为属于违规,也可以约定户主共同维护小区消防安全。
物业公司依法作出的规定,作为小区业主也理应遵守执行,如果违反这些依法的规定,造成他人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属于《民法典》当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追究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消防安全不容忽视。
(《民法典规定:在小区楼道摆放杂物已属于违法行为》人名均为化名,标题和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