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液化气泄漏,
屋主来不及回来开门,
陈某华好心爬窗进门关闭液化气罐。
不料突发意外,
液化气着火导致陈某华烧伤,
谁来承担责任?
日前,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案件经过
路遇液化气泄露
关闭液化气罐时被烧伤
年6月11日上午7时许,陈某华在途经沅江市三眼塘镇荷花村临时安置房时,闻到彭某保、李某波所居住房间内有液化气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保的母亲余某英前往查看。因余某英没有钥匙开门,陈某华便爬窗进入室内,在关闭液化气罐时,突然着火导致烧伤。陈某华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共计.03元,其中,已经医保报销元。
经鉴定:陈某华因液化气烧伤面部颈部、躯干、双上肢,右眼失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元。陈某华另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
受益者均应补偿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华在他人液化气泄漏,存在随时爆炸着火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毅然爬窗进屋关闭液化气阀门,并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因液化气起火被烧成五级伤残,本案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彭某保、李某波作为案涉安置房的直接使用者,为陈某华行为的主要受益人,二人应承担较多的补偿责任。案涉安置房为胭脂湖办事处所有,彭某保、李某波系因征拆由胭脂湖办事处安排在事故发生地点居住,陈某华的行为既避免胭脂湖办事处的财产损失外,亦避免了密集居住环境下潜在的人身伤亡风险。作为财产所有者及安全监督管理者,胭脂湖办事处均为受益人,应承担次要补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判决:一、由彭某保、李某波共同补偿陈某华元;二、由胭脂湖办事处补偿陈某华元;三、驳回陈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延伸
司法建议申报相关奖励
减免诉讼费用减轻负担
陈某华为他人利益,以身赴险,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
案件审结后,为鼓励见义勇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据相关规定为陈某华申报或组织申报见义勇为相关奖励。
同时依法对陈某华予以免交诉讼费用,后续将为陈某华争取司法救助等相关权益保障,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法官说法
“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者不顾自己的安危,慷慨赴险,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为受害人尽可能争取权益。
编辑李倩云
原标题:《为他人关闭漏气气罐受伤怎么办?法院适用好人条款为她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