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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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6 1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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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也越来越大,整个城市散发着拥挤、低沉、疲倦、浮躁的气息,人们低头活在自己屏幕世界中,交流变得快捷,圈子变得固定,好像对于周围的一切都漠不关心,对于一点不满意就可以火冒三丈,挣得面红耳赤,甚至大打出手。近日,在河南发生一起孕妇端起麻辣烫泼向11个月大幼童,导致其烫伤的案件。

河南项城一饭店内,一孕妇与丈夫发生矛盾,同时因领桌11个月幼童拍桌子而与领桌发生口角,一怒之下将做好的一碗麻辣烫泼到邻桌11个月幼童及家人身上,甩门而去。店员和家属将幼童送医并报警。孕妇丈夫在现场等到警察到来。

根据监控显示,当时11个月幼童坐在家长身上,身体朝外,孕妇端起麻辣烫走到领桌位置,没有犹豫将麻辣烫直接朝孩子正脸方向泼洒过去。根据项城市公安局通报内容可知,幼童背部、臀部烫伤,具体伤情需要经过法医鉴定才能确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孕妇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元的处罚决定,考虑其怀孕依法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加害方先行支付医药费,案件还需要等到幼童及其家人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

案件一处,网友纷纷表示,将为人母者何为人母?那么,对于孕妇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案件处理的关键还是要看11个月大幼童的伤情。

如果11个月的幼童伤情严重,达到轻伤以上,那么很有可能孕妇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要件表现为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身体行为并造成一定损害,其损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本案中,孕妇因一时气不过,明知用麻辣烫的方式泼洒他人会给其身体造成一定程度伤害,而依然采取该行为以此希望或者放任危害行为的发生,且孕妇符合一般主体资格。那么,该案是否可以定罪关键在于“一定程度损害”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中规定:

5.12.3轻伤一级a)Ⅱ°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Ⅲ°面积达5%。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5.12.4轻伤二级a)Ⅱ°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Ⅲ°面积达0.5%。b)呼吸道烧伤。

同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第八十二条规定: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重呼吸道烧伤;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如果,幼童伤情达到了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孕妇的法律责任如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但是该案件的特殊之处是,涉案人员是孕妇,并且根据店员讲述其已经怀孕六七个月,法官会充分考虑孕妇这一现实情况减轻处罚。同时,该孕妇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有附带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如果11个月大的幼童伤势并未达到轻伤以上程度,那么就回归到民事纠纷的范畴内。

本案中,孕妇故意向11个月的孩子及家人泼洒麻辣烫的行为侵害其生命健康权,造成幼童烫伤的危害结果,理应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备注:讲到这有些人会糊涂,一会行政处罚,一会刑事责任,一会民事赔偿,三者关系究竟是什么样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本期观点律师巩志芳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这个案件纠结点就在于一位准妈妈因为自己的一时不快将他人的幼儿陷入危险的境地,这些伤疤不仅仅是一时疼痛,甚至会影响幼童的一生幸福。如果后果严重法律会因为孕妇身份减轻但是绝不会因为所谓的孕妇任由其为所欲为。

人与人之间需要将心比心,法律的底线不会宠爱你的任性妄为,道德的标尺也会分毫不差,人心需要取暖,社会需要降温。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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