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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9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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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鼓小助鼓楼法院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来”,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些磕磕碰碰,小到猫抓狗咬,大到骨折烧伤……很多人都会选择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意外险。

那么,如果发生意外五年后,伤害后果才得以最终确定,投保人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发生意外五年后,保险理赔失效?

年9月22日,崔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年限为年9月22日至年9月21日。

而天有不测风云,年12月14日晚,崔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的路上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崔某受伤,医院治疗。

年4月8日,崔某历经七次住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其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

原告崔某诉请

某保险公司给付崔某保险理赔款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

崔某的出险时间为年12月14日,崔某应当在其出险时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其一直未向公司主张,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虽然崔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在年12月14日,但其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经过七次住院手术治疗结束后才可以确定。在治疗期间,崔某的损失也是一直变化的,故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伤害后果确定之日起计算。某保险公司对崔某主张的保险金数额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某支付保险金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辛靓

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定问题。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五年多时间内经多次治疗后才得以确定损害后果,诉讼时效应从损害后果确定之日起计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从未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为由,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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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生意外五年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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