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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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6 18:22:00

武法宣封面新闻记者于婷

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独自一人难以解决的困难,喊同事来搭把手、帮帮忙,再正常不过了。但若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帮忙受了伤,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屈某赔偿原告严某医药费、抚慰金、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

工地打工

帮助工友意外受伤

屈某和严某同为某工地打工的保安,屈某是保安队的副队长。年8月里的一天,两人在工地从事保安工作时,屈某让严某帮忙拿住一个瓶子,屈某往瓶子里倒一种液体,倾倒过程中屈某不慎将草酸倒在严某的双手上,致严某双手被严重烧伤。

随后,医院治疗,经诊断,严某双手酸烧伤1%,Ⅲ度,经简单包扎后其继续回工地上班。之后几天,严某双手疼痛无减轻,双手指出现清亮水泡,单位领导和同事将严某送医住院治疗。一个月后,严某进行了手术,切除了左手食指和中指,右手中指和无名指,产生医疗费1万元,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为受伤一事,严某多次与屈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无果。严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将屈某诉至武侯法院。

依法维权

昔日工友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屈某辩称严某的医疗费已由所在公司支付,医院治疗前,他曾向严某支付1.1万元。严某伤残等级不足九级,且他也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经查,屈某倾倒的液体系高浓度草酸。

经审理,武侯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结合本案,严某具有帮助被告屈某完成倾倒液体工作的意愿,屈某没有明确拒绝严某帮助,双方建立义务帮工关系。故屈某作为被帮工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两人所在的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其向严某支付2万元不予在损失中抵扣。此外,屈某在倾倒草酸的过程中,不慎将草酸倒在严某手上,造成严某受伤的事实,屈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未为严某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其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武侯法院在扣除屈某已向严某支付的1.1万元后,屈某应赔偿严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在本案中,严某是帮工人,屈某是被帮工人。屈某倾倒草酸,让严某帮忙扶住瓶子。严某没有拒绝,也没有提出报酬要求,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双方建立义务帮工关系。

对受害人严某来说,他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得到支持。对于屈某而言,在请严某帮忙时,应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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