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男青年小飞,在北京市工作。
去年5月24日2时许,小飞回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自己的暂住地,在进入一楼大门时,一边走路一边吸烟,走到二楼至三楼楼梯拐角处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楼梯地面。烟头自楼梯间缝隙掉入一层杂物间,引燃杂物,引发大火、浓烟,造成该楼租户一人死亡,一人被烧伤,所在楼房门窗被烧坏、墙壁被熏黑等损失。后小飞拨打报警并参与救火。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飞因随手扔未熄灭的烟头,致失火,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当事人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与文字无关)
小编普法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