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需要住院吗 http://m.39.net/pf/a_6756335.html根据《江西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江西统计年鉴》,参照《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洪中法[]45号)等文件,精心编辑制作。
目前网上找到的版本,要么已经过时,要么并不准确,要么太过简略。有这一篇,不用再百度了。
江西省统计局已公布数据:
《公报》,指《江西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年鉴》,指《江西统年鉴》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公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年鉴》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公报》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年鉴》
3、城镇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公报》
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元/年《年鉴》
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公报》
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年鉴》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元/年
为什么有删除线?提醒不要使用过时的数据。
关于以上数据的四个使用建议:
1、究竟是以江西省统计局正式发布的年江西统计年鉴为准,还是以《江西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笔者认为:该两份统计数据均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年发布《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统计数据的通知》(赣高法[]96号),明确“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使用相关统计数据的,以江西省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数据为准”。
但《公报》所明确的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这四项数据与《年鉴》中数据不一致。
其原因在于:《公报》为年数据,而《年鉴》虽名称为实际为年数据,《公报》的数据较《年鉴》的数据更新,所以《公报》已经公布的数据应当以《公报》为准,没有公布的数据,以《年鉴》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统计数据中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什么区别?
笔者认为,年的《公报》所使用的表述尚且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但自年其至年的《公报》所使用的表述已经变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司法解释所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应当就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只不过统计方法变换了而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消费性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有什么区别?
按照《年鉴》的统计方法,
城镇家庭总支出,包括“消费性支出”、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五大类。城镇家庭消费性支出,则指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支出。由此可见,城镇家庭并没有“生活消费支出”的说法,仅有“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方式。
农村居民总支出包含了生活消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税费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六类。“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七大类支出。农村居民,并没有“消费性支出”的说法,仅有“生活消费支出”的说法。
经分析可知,“消费性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的构成并不一致,“消费性支出”系相对于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系相对于农村居民。但是自年《公报》有相应数据以来,并没有做此区分,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均称为是“生活消费支出”。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20元-50元/天。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照《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关于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则需证明固定收入减少的情况,否则不支持误工费。如果没有固定收入,但有工作的,按照私营单位相关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如果没有工作的,城镇的按照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此处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是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元/年),农村的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护理费原则上按私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
年最新标准为年统计年鉴中年的数据,其中护理行业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该行业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年,86元/天。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标准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元/天×住宿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元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年×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元/年×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元/年×5年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负主责或全责的,一般无精神损害。
(2)不构成伤残的案件,一般无精神损害。
(3)肇事者被判处刑罚的,无精神损害。
对于涉及面部瘢痕、孕妇流产等特殊情形,虽不构成伤残但对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的,法院仍然会酌情考虑精神损害。
金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一级伤残或两人以上死亡的不超过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以下为《公报》及《年鉴》关键段落或表格
第一个,《公报》关键段落,公布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四个数据。
第二个,城镇非私营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个,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年末人数、工资()
本文由
尹方杰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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