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坟烧纸,没能祭奠先人,却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年4月10日10时许,王某在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王格庄村“王善禄”坟地处上坟时,因燃烧纸钱引发山林火灾,致王格庄村14号、15号、25号,韩家庄村25号,峨山夼村1号,陶家村1号、2号、3号林地小班区域发生山林火灾,过火面积82.09公顷,烧毁赤松株,蓄积.19立方米,烧毁杨树株,立木蓄积.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共计人民币万余元。致参与救火的王某7、于某3当场死亡,致王某8、李某、钟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致王海、赵德忠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2、王某1、于某1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林某被烧毁的棵杨树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上坟燃烧纸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五人死亡、二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因失火犯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年4月11日起至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王某1、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水母网4月2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任雪娜)李某给母亲上坟烧纸钱,不成想给自己引来三年零一个月的牢狱之灾。
年4月5日9时30分许,李某与其弟到栖霞市苏家店镇潘家店村东山给其母亲坟地祭拜时,李某在其母亲坟前的铁桶里用打火机点燃纸钱,燃烧的纸钱被风从铁桶里刮出引发森林火灾。年4月6日,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森林火灾案现场实地勘验: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1.80公顷,烧死烧伤胸径6-10厘米的赤松4.23万株,林木价值84.6万元。年9月2日,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苏家店镇潘家店村东山山火烧迹地生态恢复规划》,造林投资包括苗木费、栽植费、浇水费,.55亩需栽植黑松株,每株3元,共需投资元,栖霞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对被毁坏的林地.55亩采取补种等措施恢复原状,否则应承担相关修复费用。
栖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因李某的失火行为还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15日起至年5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应按照《苏家店镇潘家店村东山山火烧迹地生态恢复规划》的要求,于判决生效后五年内在案发现场植树.55亩,修复被毁林地生态环境,逾期或不符合要求则向栖霞市苏家店镇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