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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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天钓鱼惨遭横祸,全身烧伤无法自理,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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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腰驼背,步履蹒跚,走起路来一摇一晃。从背影看眼前的这个人,应该是一位耄耋老者,肖云才(化名)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村民,才四十六岁,除了走起路来像年事已高之外,肖云才身体的很多地方都有块状的结痂,令人感觉触目惊心。这些结痂限制了肖云才的行动能力,天气炎热因为无法排汗还会奇痒无比,而这些痛苦都是一次严重的烧伤带来的。

那是一个令肖云才不敢回忆的日子。那天下着雨,闲来无事的肖云才带着一根鱼竿,去到家附近的河边钓鱼。当时他没有把鱼竿收起,直接扛在肩上,在河边来回的寻找最佳的钓鱼位置,突然间自己一头栽进了河里。

幸亏附近还有其他的钓鱼的人,及时把他救了起来。肖云才被送医抢救,医院的诊断为及全身火焰烧伤70%,烧伤程度为深二度到深三度。经三次转院肖云才总算保住了性命,但右侧身体伤痕累累手脚活动受限。

肖云才家经济条件很一般,他至今也没有成家,过去靠着自己的泥工手艺生活没有问题,如今他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吃饭洗澡这样的事情都要年近70的母亲来照料。为了给他治疗,家里已经举债二十多万,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他现在很后悔,如果当初不去钓鱼,就不会落得如今这种境遇。

根据肖云才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讲述,当时肖云才将未收齐的鱼竿扛在肩上,来回寻找最佳的钓鱼位置,而现场有一根跨河而过的千伏的高压输电线。就在肖云才摔倒受伤的位置,上方的高压线明显下垂。按照相关的建设标准规定,千伏输电线路与地面最小的垂直距离,居民区为7.5米,非居民区为6米。他们后来请了专业队伍进行了测量,当时这根千伏的高压线,在事发地点最小离地的距离仅为3.米,明显低于国家标准。

现场虽然没有人看到鱼竿和高压线之间接触的瞬间,但根据肖云才的烧伤情况,现场没有其他能够造成如此伤情的可能性。并且事发之后附近居民区也出现了停电现象,都可以证明肖云才是被高压线烧伤的。

肖云才单方对自身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构成四级伤残等级,并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认为现场高压线年久失修下垂,又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原告受伤的最主要原因。致使其生命健康遭受重大损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

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原告自愿承担20%的责任,然而被告对于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对本案事实有异议。原告是事发三个月之后才找到被告,自称被高压电所伤,他的伤害是否是触电所致又是碰到哪根电线所致呢,被告不清楚。被告指出省市县级供电公司管理着不同传输能力的输电线路,例如市级供电公司对千伏线路有经营管理职责,所以被告认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主体不适格,其就不是本案的侵权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单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经法院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肖云才身体的各处伤情伤残的等级从七级到十级,无护理依赖。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就是原告受伤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告经营的高压线有关。

原告认为,虽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受伤原因与被告经营的高压线有关,但警方的出警记录,现场的证人证言,现场高压线的实际高度等等间接证据,都可以佐证这样一个事实。

而被告方提出,原告自述未收好鱼竿遭受电击,可自身连未收的鱼竿多长都不能明确。另外事发之后,原告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供电公司反映情况,而是在数月之后上门协商,以至于很多事实都无法查明。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事发地千伏输电线路,完全是按照国家标准架设的,至于事发当时小部分线段高度低于标准,是因为市政建设土方抬高路面所致,被告指出即使认定被告是侵权人,高压线旁边设置了警示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警示标志。钓鱼后不收好鱼竿,原告对其自身遭受的损失有重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应承担其损失的主要责任。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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